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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开云全站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5-18 丨 浏览次数:

  开云全站平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违法使用小型锅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价格欺诈、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案

  2023年4月23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台在用冷水机组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冷水机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产品。案发后,当事人决定拆除1台,保留1台,留存机组于2023年11月3日经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已在限定期限内办理了使用登记,2024年3月6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检查,弃用冷水机已拆除,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兴市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无痛、无介入、绿色安全”等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以及“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全身各系统亚健康、亚临床疾病状态,相当于做一次全身体检”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无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规定的二类医院政府指导价收费,存在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13.18万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2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择一从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在退款限期内未退还。2024年1月26日,宜兴市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3.18万元、罚款19.77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经执法人员回访,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吴某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4款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90辆。经现场测量,所有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对鞍座长度的要求,实车外观与合格证的示意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销量,自行采购超长鞍座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后待售,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1.79万元,因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长鞍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90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销售超长鞍座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线索移送函,对苏州工业园区某超市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顾客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表示有接送学生的需求,对涉案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将坐垫进行加长,对电池盒进行加厚处理,并且未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安装脚踏板。涉案电动车的货值金额为2899元,违法所得为850元。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安装脚踏板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开云全站,并积极加强员工相关培训。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钢瓶检测站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钢瓶检测站开展日常检查,发现10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处于检验合格待充装状态,但气瓶瓶阀均为非自闭功能的瓶阀广告设计制作公司,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3.2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设置自闭装置的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7.2.1.3(4)对液化石油气瓶阀结构设置自闭装置的要求,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7.3.3对液化石油气钢瓶选用的瓶阀符合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在实施气瓶定期检验中,在遗漏10只气瓶瓶阀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气瓶检验合格的虚假报告。

  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7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隐患气瓶,安全隐患未闭环前不得使用,作出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顾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检查,目前涉案气瓶的瓶阀已全部更换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闭阀”,并检验合格。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8月23日,根据燃气灶具专项检查通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生产、销售的8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抽样开云全站、送检。经委托检验,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项目均不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的要求。经查,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3.68万元,当事人获利9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9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没收全部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全面排查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合格项目作出整改。

  2023年11月2日,根据外省案件移送线索通报,某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和7月8日生产的锂电池产品不合格,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根据检测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批次不合格锂电池的I2(A)放电项目不符合GB/T36972-2018标准要求。经查,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锂电池货值金额3.45万元,当事人获利88.7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2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告设计制作公司,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76元、罚款1.7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并进行拆解重组,确保整改合格。

  2024 年3月7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督查中,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门店外及展厅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5辆,经现场比对,5辆电动自行车的防护板、后靠背与产品合格证所载明的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的经营户处采购防护板、后靠背等改装配件,后由工作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0.55万元。

  当事人加装电动自行车防护板、后靠背改变外形结构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万元的行政处罚开云全站。后续督查中,当事人已改正加装、改装行为,并不再销售任何改变外形结构的电动自行车。

  2023年7月26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间,从网络平台购进假冒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1310箱,采购价格62-68元/箱,且购入时未履行查验义务。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9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11.79万元,违法所得3.55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万元、罚款23.5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购入白酒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经执法人员“回头看”,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均从正规经销商采购,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落实购进台账。

  2023年12月6日,根据省局通报的抽检报告,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镇江新区某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25Z)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均未销售获利,涉案货值为435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9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不再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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