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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吗?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开云全站开云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07 丨 浏览次数: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云网站。2018年5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八部门将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重点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开云全站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云网站、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开云网站、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广告设计制作公司,代理开云全站、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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